湖南湘潭,李先生驾驶货车在高速路上突发意外,王某开着吊车不请自到,却没有做出任何贡献,最后还向李先生索取20万元天价作业费。
李先生是一个货车司机。
这天,李先生的老板安排他运送一批价值600万的风机。
然而,刚转上高速路没多久,李先生的车就发生了故障。
出于安全考虑,李先生赶紧停车,并拨打了高速救援电话。
在电话中,李先生向接线员详细说明了自己遇到的问题,请求对方派维修人员过来帮忙。
很快,救援人员就来到了李先生的位置。
可随之而来的,还有吊装公司的作业车。
李先生有些不解,自己在电话中说得很清楚,他这里只是货车出了故障,请求对方派人维修,根本无需吊货,也没有申请这方面的帮助。
就在李先生疑惑之时,吊装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走上前来。
王某递给李先生一份合同,要求李先生签下,并支付8万元的作业费。
否则,他们就要告李先生妨碍交通秩序,让李先生赔偿20万。
王某离谱至极的话语,让李先生不屑一顾。
他直接将合同还给王某,随即转身协助救援人员处理自己的货车故障。
不久,李先生货车的问题得以解决。
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后,李先生正欲继续送货,没成想,却被王某及其同事拦下,要求他必须支付了作业费才能离开。
然而,李先生不仅从未申请让吊装公司提供帮助,王某等人不请自来后,只是在旁边待了两个多小时,没有做出任何贡献,自己凭什么要付钱?王某却表示,他们和作业车来都来了,只要到场,不管是否提供帮助,李先生都必须给钱!看到对方不打算讲理,急着送货的李先生准备直接离开。
王某见状,竟让同事开来一辆小车,拦在李先生的货车前。
这下,李先生可没了辙。
车上的货物价值600万元,如若未能按时送到,李先生还需要赔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。
眼见双方僵持不下,货主的催促电话又一个接一个的打来。
无奈之下,李先生只能暂时妥协。
双方谈判后,最终,李先生付给王某59000元,才得以脱身。
但是,李先生并没有咽下这口气。
将风机运送给货主后,他赶紧联系了调查员,希望能要回自己被强迫支付的费用。
没想到这家吊装公司十分滑头,接到调查员的电话后,他们表示,会退回作业费给李先生。
然而,他们仅退了8000元,便音讯全无,等调查员再想找他们时,这家公司竟已全员放假,空空如也。
调查员只好从另一个方向出发,替李先生维权。
于是,调查员拨打了高速救援负责人的电话,询问对方李先生的问题,并对李先生拨打救援电话后,吊装公司竟和救援人员同时赶到,提出了质疑,希望能弄清楚这个消息是如何泄露的。
不出意外地,高速救援中心的每个人,对此都矢口否认,声称与自己毫无关系。
但很显然,王某所在的吊装公司其实串通了部分高速救援人员。
每当有货车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,这些高速救援人员就会向其“提供线索”,吊装公司则根据线索,主动前来“进行服务”,最后索取高昂作业费。
在调查员的不懈探查,以及多方支持下,最终发现,3位救援人员与本案有关。
目前高速救援中心已对他们进行了停职,并表示将启动专项调查。
不请自来!不给钱不让走,这种吃霸王餐的行为无耻至极,已经触犯法律,甚至涉嫌刑事犯罪。
1、吊车人员向要20万,其主观上属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想法。
所谓敲诈勒索,指的是以未来的噩耗相威胁,强令他人支付钱财的行为。
具体到本案,你不给我20万元,我就不让你的车走,而你车不走,你就得违约,天价违约费你承担不起。
因此,根据刑法第274的规定,吊车人员实施了敲诈的行为,但是其并没有全实现索要20万元梦想。
《刑法》第23条的规定,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吊车人员敲诈勒索20万元,属于数额巨大,同时属于未遂犯,可以从宽处理。
2、吊车人员要到了5.9万元,其构成了敲诈勒索既遂。
凡事都有个讨价还价,本案也是如此。
吊车人员狮子大开口,所以他要的多,给了他人还价的机会,可能他们也知道根本要不了那么多钱。
根据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,只有要到了钱,才属于犯罪成,因为本罪是财产犯罪。
但是吊车人员要钱只有一个行为,所以本案的评价就比较复杂,吊车人员对5.9万元构成敲诈勒索既遂,其对14.9万元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,是刑法意义上的想象竞合犯,则一重罪论处即可。
总之,这些人员均应当判处3年到10年,而事后退还的8000元,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处理,因为5.9万元到手后,犯罪就已经成。
3、本案警示我们,不怕正规的救援,就怕联手的黑救援,而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,作为保护伞,实在是不应该。
君子爱财、取之有道,严厉打击此类产业链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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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 阮凌青 纳喇觅云 钟离兰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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