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劳基法有关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违宪,立即失效。
劳动部27日预告劳基法相关修正条文,规定劳工从事夜间工作,不分性别同受保障,且在无大众运输工具时,雇主仍应提供协助,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,增订交通费的选项。
原本劳基法规定,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劳工在晚上10点到隔日凌晨6点之间工作,但如果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,且雇主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,以及在无大众运输工具可搭乘时,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,女性劳工就不受夜间工作的限制。
但司法院释字807号指出,以性别作为能否从事夜间工作的标准,形成不利女性的差别待遇,此外,女工是否适合从事夜间工作,有个人意愿及条件上的个别差异,未必适合由工会或劳资会议代表所有女工做决定,因此认定劳基法相关条文违反宪法保障性别平等的意旨,且该条文即刻失效。
为了完备夜间工作保障,劳动部27日预告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。
劳动部条平司长黄维琛表示,劳动部召开多场研商会议,邀集劳资、及性别团体讨论,在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的前提下,秉持性别平等原则,兼顾个别劳工需求及事业单位职场设施现况,并赋予工会、劳资会议一定角色,提出修正条文。
他强调,劳工从事夜间工作,不分性别同受保障,且明定雇主使劳工于夜间工作,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令。
再者,考量个别劳工不同需求,如果雇主要求劳工从事夜间工作,在无大众运输工具时,雇主仍应负担协助义务,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,这次修法也增订了交通费的选项。
(完)。
记者 占映安